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上海监管局

当前位置:首页>调查研究

上海监管局: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的问题和建议

  为督促国有金融企业规范集中采购行为、加强采购支出管理、提高采购质量,我局近期对部分国有金融基础设施机构开展了集中采购管理工作的专项调研。调研显示,这些企业的集中采购活动以非招标采购为主,主要依据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开展,自由度大、形式各异;以招标采购为辅,主要依据《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开展,约束性强、较为严格。调研发现,这些单位的集中采购活动存在着三方面的问题,需引起重视。 

  一是存在重自身效益而轻社会公平的倾向。在某些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中,企业有时为减少后期磋商时间、专家组织等采购成本,在前期设置了注册资本、经营场所、经营规模、经营年限、经营资质、相关经验等形式各异的条件,以减少后期参加磋商的供应商数量;有时为提高采购收益,在确定供应商后又与成交供应商进行谈判,或降低些采购价格、或增加些服务内容。上述两种行为虽然出于企业提高采购效益、保证采购质量的需要,并按照规定程序履行,但有时会将许多中小企业“拒之门外”,有时会带来“店大欺客”的印象,不利于国有金融企业履行好支持中小企业发展、遵守合同契约等社会公平方面的责任。 

  二是对关联关系的控制较为乏力。由于供应商关联关系既会对集中采购公平性产生较大的潜在不利影响,也容易引发围标、串标、利益输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理当将其作为集中采购中的重大风险要素严加控制。实践中,《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均对特定关联关系明确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如“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等。然而部分企业缺乏应有的重视、相关的规范和严格的内控,导致在部分采购活动中存在着关联方参与同一项目采购的情况。 

  三是对非招标采购活动的约束较为松弛。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活动可以分为招标采购和非招标采购两大类。相比招标采购,非招标采购主要受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约束,部分企业虽然参考《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制定了相对具体的管理办法,但因属于企业内部规定,制度权威性较弱,企业执行中也不够重视,造成对国有金融企业非招标采购活动的约束较为松弛的现状。 

  综合考虑以上主要情况,我们建议:一是加强日常监督与指导,督促国有金融企业更加注重社会公平,以更好实现自身效益和社会公平的平衡;二是完善规章制度内容,制定约束关联关系的相关规定,明确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活动中禁止的关联关系类型;三是完善规章制度体系,研究制定《国有金融企业非招标采购管理办法》,明确各类非招标采购方式的内涵、采购程序、特殊情况和重大事项等规定。 

附件下载:

发布日期:  2019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