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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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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监管局:用好三项授权 发挥财政金融监管最大效能

  为更好发挥财政部各地监管局金融监管职能作用,我局在学习领会监管局三定职责的基础上,结合更名设立以来的金融监管实践情况,对新形势下监管局如何体现就地就近监管优势嵌入财政金融主体工作进行了思考与探索。 

  一、加强顶层设计,构建整体财政金融监管框架 

  财政部门在我国金融管理体系中的职责和地位决定了其在金融监管中应有的地位。通过顶层设计,构建整体财政金融监管框架,有助于理清财政部门在金融监管体系中的角色定位,更好发挥财政金融监管的合力作用。 

  从监管主体看,财政金融监管由财政部金融司牵头制定财政金融监管框架性制度;其他相关司局各司其职,统筹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细化事项;各地监管局依法依规对所在地区实施财政金融监管工作,并及时反馈,形成监管闭环。 

  从监管内容看,财政金融监管可以归类为国有金融企业出资人监管、金融企业财会监督、金融企业向地方政府投融资监管三项主要内容。第一项:财政部门基于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出资人监管,是财政金融监管与其他金融监管最大的不同之处,监管重点聚焦产权登记及评估、经营预算管理、经营绩效考核、薪酬管理等方面。第二项:金融企业财会监督,是财会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部作为全国会计主管部门、金融企业财务制度制定部门,需要形成“制度制定-监督执行-反馈修订”的良性循环机制,在保证制度执行力度和效果的同时,促进政策更好服务社会经济发展。第三项:金融企业端的地方政府债务监管,重点防范地方债务风险转化为地方金融风险,进而向地方财政、中央财政集聚,这是财政金融监管的重要一环,应当将其纳入整体框架统一监管。 

  二、形成联动机制,实现多层次财政金融监管 

  基于整体财政金融监管框架结构,实现各主体在财政部相关司局协调下的信息共享,同步推进,形成“金融司-相关业务司局-监管局”一体化的联动监管机制,统一财政金融监管理念、明确财政金融监管目标、有序推动财政金融监管进一步深化,切实发挥出资人职责,兜住不发生系统性、全局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一是相关工作以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监管为纽带,既相互独立,又紧密关联。由财政部金融司作为主管司局牵头统筹协调,从制度层面设计打通业务间的联系,形成联动机制是扩大财政金融监管影响和成效的有利举措。二是将监管成果与绩效考核挂钩。明确将财会监督结果、金融企业违规向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提供投融资行为,纳入金融企业出资人绩效考核指标体系、薪酬指标体系等,将出资人职责与财会监督、地方政府债务监管职责串联起来。三是将监管成果与政策修订完善挂钩。对于财政部金融司、会计司制定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监管局持续做好本地区执行情况监管及反馈,切实发挥监管的协同效力。 

  三、推进制度建设,固化细化财政金融监管职责 

  更名设立后,在总体方向上,监管局主要根据中编办下达的“根据财政部授权履行对属地中央金融企业财务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管职责”及其细化的三条规定开展金融监管。在具体执行层面,相关职责规定需要进一步充实细化,如明确规定监管对象范围、监管手段方式以及监管成果利用等关键要素,促使监管局更好履职尽责。具体包括:一是将监管局财政金融职责按照具体事项逐一细化、固化、量化。明确监管局开展金融监管的具体事项及要求,包括监管的时间要求、数量要求、范围要求等。二是进一步扩充监管局财政金融监管范围,重点监管中央直属金融企业属地分支机构的同时,适当拓展监管范围,由监管局对属地金融企业总部机构开展监管。三是进一步丰富和强化监管局财政金融监管的抓手和手段,如建立部分重点机构核心业务数据、重大风险事项、外部检查情况等报送报备机制等,充分发挥监管局就近就地监管优势和作用,更好地服务财政中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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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1年08月05日